没完没了 发表于 2023-8-17 21:34:24

浙江绍兴吴法强案旁听记

  浙江绍兴吴法强案旁听记

  案件背景简介:2014年12月,绍兴农民吴法强已经营30余年的养殖场遭当地街道(越城区北海街道办)非法强拆。

  吴法强于强拆现场失控自焚,致身体多处严重烧伤。

  强拆发生之前,吴妻因拆迁事屡遭骚扰恐吓,已于2012年忧惧成疾而亡。

  此后吴法强持续上访,因此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刑2年。

  出狱后,吴法强先后聘请各地多名律师助其依法维权。

  2022年12月,吴法强申请被上诉人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信息公开:1、北海街道新桥江水环境治理村庄改造项目招聘或经招投标的拆迁公司的工商登记全称。

  2、公开当初强拆吴法强养殖场案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或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等信息。

  被上诉人北海街道办以检索不到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吴法强遂诉至越城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街道办的理由,驳回吴法强的诉请,吴法强又上诉至绍兴中院。

  此次旁听吴法强申请强拆信息公开案的二审庭询,是我和王宇、包龙军一同受吴法强之托第一次旁听其案。

  主审法官陈蓉霞独自主持庭询。

  陈法官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后,又宣布验明包括旁听者在内的所有在场者身份,由被上诉人雇佣、职业跟踪看管吴法强的人员,闻言立刻退出法庭。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法强与代理律师(北京某律所吉律师)出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越城区北海街道办副书记胡春峰(负责信访)及浙江某律所严律师出庭。

  2023.8.9上午11时,庭询开始。

  第一阶段,事实、证据部分辩驳。

  被上诉人首先答辩,支持一审判决,并提供一份新证据,系街道办所属新桥公司所出证明,证明被上诉人已尽检索义务。

  上诉人:政府有信息公开义务,被上诉人未尽谨慎检索义务。

  被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系后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其中提到的检索日期也不明确。

  对一审判决直接引用其它案件生效判决有异议,应先向上诉人询问相关情况,否则不公。

  被上诉人作为强拆实施方,既然有拆迁项目,当然会有相关资料,应予公开。

  被上诉人:已尽力检索信息。

  只要检索不到信息,说明相关信息就不存在。(并引用最高院相关解释证明观点)

  上诉人:被上诉人找新桥公司检索以证明尽了检索义务,不能成立。

  庭询第二部分,法律适用部分辩驳。

  上诉人:被上诉人应遵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被上诉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36条4项规定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已尽检索义务,无信息可公开。

  约11.30,庭询结束。

  简评:1、被上诉人作为一审胜诉的政府机关,其二审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已失去证据效力,法庭应拒绝就此质证。

  2、上诉人认为其已尽检索义务,检索不到信息,便证明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有关强拆的信息不存在。

  这种观点无非是认为检索决定信息存在与否,形式决定内容。

  如此观点不仅逻辑不通,也显然有悖社会常识、常理,荒唐可笑。

  一级政府机关,强拆公民养殖场,绝不可能没有相关领导指示、命令或集体会议讨论、计划文件,否则与现行政府管理制度完全相悖。

  以检索不到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显然是拒绝公开有关非法强拆信息的拙劣借口而已。

  而一审判决,不过是为被上诉人拒绝公开有关强拆信息披上一件合法外衣而已。

  3、本案吴法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受害人要求加害方公开其加害计划、人员等信息,显然是在与虎谋皮。

  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初衷不就是为了增加执政透明度,约束政府权力滥用吗?

  缺乏约束、制约的权力远比猛虎可怕万倍。

  二审,会否如一审那样,为被上诉人的非法行径继续背书?

  套用一句外交部常用语:拭目以待。

  隋牧青,2023.8.14
  吴法强1515758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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